政治雷達法律優生保健法 › 第2條

優生保健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優生保健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