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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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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規定之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不得為之。 前項指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優生保健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2條
非第五條所定之醫師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得設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審人工流產及結紮手…
第4條
稱人工流產者,謂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
← 第4條
看 優生保健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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