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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氣象從業人員獎勵表揚辦法 第2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對從事氣象業務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著有績效者,得依職權報請交通部獎勵或表揚。 中央氣象局得以公開方式定期受理從事氣象業務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之申請或推薦,經客觀公正程序審議通過後,報請交通部獎勵或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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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