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優良氣象從業人員獎勵表揚辦法 › 第3條

優良氣象從業人員獎勵表揚辦法 第3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從事氣象業務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向中央氣象局提出申請或推薦,並填具申請書、推薦書及檢附符合條件之證明文件送中央氣象局辦理。 一、推展氣象業務,著有績效者。 二、從事氣象業務相關技術之研究發展,著有績效者。 三、參與氣象防災宣導工作,著有績效者。 符合前項規定條件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中央氣象局得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交通部獎勵或表揚。 第一項申請書、推薦書之格式由中央氣象局另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優良氣象從業人員獎勵表揚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