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 第26條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第26條

藥廠各部門負責人、督導人員及員工均應具備適當之學識、經驗、並接受參與執行優良藥品製造標準實務之訓練。 無菌作業場所之工作人員,並應接受有關專業訓練。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