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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第28條

藥廠應以書面詳訂對原料、成品容器或封蓋之品質規格及其驗收、標識、儲存、處理、取樣、檢驗及審核等作業程序,並切實施行。 盛裝原料、成品容器或封蓋之容器,應逐批標以明確之代號及其狀況(如准用、拒用或須隔離等),並應記載於各批物品之處置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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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