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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第39條

第 三 編 藥廠作業規範 › 第 四 章 包裝與標示管制
包裝與標示作業前應檢查包裝材料或標示材料是否正確及適用,並將結果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 包裝及標示設備應在使用前予以檢查,以確定前次操作之藥品及不適合本批次操作之包裝及標示材料已完全清除,並將結果登錄於批次製造紀錄。 經過包裝及標示作業之成品,於最後之操作過程中,應序檢查,以確保每一容器或包裝之標示均屬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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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與標示管制」的其他條文

第37條包裝材料及標示材料之驗收、標識、儲存、管理、取樣、檢驗等項目,應制訂書面管制作業程序,並遵行…第38條標籤及其他標示材料應依成品之種類、含量及劑型,分別儲存,並予適當之標識。儲存區域非經授權不得…第40條為保證成品在使用時,其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均符合既訂之規格,除另有規定者外,應標以經既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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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