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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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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第38條
標籤及其他標示材料應依成品之種類、含量及劑型,分別儲存,並予適當之標識。儲存區域非經授權不得進入。 過時或拒用之包裝材料及標示材料,應予退貨或銷毀,標示材料之發放與使用及退回數量,應彼此符合。 印有批號之標示材料,如有剩餘應即予銷毀,其他未印者,應予適當鑑識、儲存,以免混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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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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