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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第4條

藥廠廠址應選擇環境清潔、空氣新鮮之地帶,其四週應有圍牆或天然屏障;並應與製造、加工及分裝作業場所保持足以避免污染及防火需要之適當距離。 生物製劑製造工廠不得兼製其他藥品,其廠址以設於郊外為原則,廠房四週應建磚造圍嬙,並應與製造、加工及分裝作業場所外圍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距離,並不得妨害公共衛生及安全;廠內之排水溝並應加蓋,防止動物出入散布病原性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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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