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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第5條

第 二 編 藥廠環境衛生、廠房設施與設備 › 第 一 章 環境衛生
藥廠對廢物、有毒容器、有害氣體、粉塵及廢水等,應具左列之處理設備: 一、有害廢棄物及有毒容器等,應設專用儲存場所加以收集,並依其性質加以分解後,予以適當焚化或掩埋處理,有毒容器如予利用應經清洗,並應嚴加管制,不得作為食品容器。 二、有害氣體或粉塵,應設置密閉設備與局部排氣裝置及負壓操作予以收集,並應依其性質予以洗滌、吸收、氧化、還原、燃燒或其他有效處理,其廢氣中含有粉塵者,並應先予離心、過濾、洗滌等除塵處理,排氣並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 三、廢水之處理,應具備足夠容積之不滲透性貯池,並加設酸化、鹼化、中和、活性碳吸附或其他有效處理,隨時維持正常操作,以破壞或去除廢水中殘留有毒成分,放流水並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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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本標準之專用名詞其意義如左:一、藥品:除本標準有特別規定外,係指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五條所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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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