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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第42條

藥廠應制訂包括左列事項之運銷書面作業程序,並遵行之: 一、以先製者先銷為原則,但得因應需要作暫時且適當之調整。 二、防止成品之成分、含量、品質及純度受到不良環境因素影響之運銷方式。 三、建立能迅速收回已運銷成品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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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