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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 第48條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第48條
第 三 編 藥廠作業規範 › 第 七 章 紀錄與報告
本標準所定有關製造、管制、及運銷之紀錄,均應至少保存至該批成品有效期間後一年;免於標示有效期間者,應至少保存至該批成品出廠後三年。 本標準所定所有紀錄或其副本在保存期間,應存於有關作業場所,並隨時供有關主管單位稽查;稽查人員得影印或以其他方法複製該紀錄或其副本。 本標準所定所有紀錄均應保存,供作至少每年一次評估成品品質標準之依據,以決定成品之規格、製造或管制作業程序是否需要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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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4條
退回成品之紀錄應包括其名稱、含量、批號、退回理由、數量、處置日期、及最終處置方式。本項紀錄應…
「紀錄與報告」的其他條文
第49條
每批成品均應有批次製造品管紀錄,詳載該批成品製造與品管之完整資料,包括:一、製造品管標準書之…
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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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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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運銷紀錄應包括成品之名稱、含量、劑型、批號,受貨者之名稱、地址,出廠日期、數量。
第53條
每一怨訴之書面紀錄均應保存於成品怨訴檔案中,此檔案應保存於有關作業場所或其他隨時可供稽查之設…
第54條
退回成品之紀錄應包括其名稱、含量、批號、退回理由、數量、處置日期、及最終處置方式。本項紀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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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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