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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第49條

每批成品均應有批次製造品管紀錄,詳載該批成品製造與品管之完整資料,包括: 一、製造品管標準書之精確複印本,核對其精確性,並簽名及簽註日期。 二、各批產品之製造、加工、包裝或儲存過程中,其重要步驟所完成之紀錄,包括左列事項: (一)日期。 (二)所用各批原料或半製品之標識。 (三)所用各主要設備與生產線之識別。 (四)加工過程中所用原料之重量與容量。 (五)製程與檢驗管制之結果。 (六)標示與包裝作業區域使用前後之檢視。 (七)製程中適當階段之實際產量及理論產量百分率。 (八)完整之標示管制紀錄,包括所有標示之樣本或副本。 (九)成品容器及封蓋之標識及使用量。 (十)抽樣紀錄。 (十一)作業過程各重要步驟之操作者及直接督導或校核者之姓名及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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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