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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第56條

第 三 編 藥廠作業規範 › 第 八 章 怨訴與退回成品之處理
退回之成品經鑑識後應分別儲存。如因在退回前或退回過程之儲存、運送條件,或成品、容器、包裝、標示等狀況,令人對成品之安全性、成分、含量、品質或純度產生懷疑,則非經檢驗或調查確定其安全性、成分、含量、品質或純度符合既訂之規格,該成品應予銷毀;如經再製後尚能符合既訂之規格者,則可進行再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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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怨訴與退回成品之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55條對消費者提出之書面或口頭怨訴,藥廠應以書面規定其處理作業程序,並遵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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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