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 › 第5條

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5條

輸出入申報書之申報事項,於報關輸出入前發現錯誤或有變更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註銷,並重新申報,不得申請修改。 輸出入申報備查文件,於報關輸出入前遺失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