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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 第6條

出進口人應檢具輸出入光碟製造機具申報備查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 出進口人未檢具申報備查文件者,海關得於其具結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補辦登記後,准予放行,並將出進口通關資料函送主管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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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