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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 第23條

第 四 章 附則
主管機關得對開戶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最近親屬,規劃與辦理財務管理、生涯規劃及親職教育之教育訓練。 前項相關教育訓練及輔導,主管機關得結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專業團體,提供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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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1條開戶人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儲金,均不計入其他法規所定之家庭總收入或家庭財產,且不得作為抵銷、扣…第2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資源,運用社會工作人員,對連續三至六個月未存款之開戶人、法…第24條主管機關得接受各界捐贈,用於兒少教育發展帳戶相關事宜。前項捐贈,主管機關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第25條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相關工作所需之個人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之,受…第26條本條例施行前,已參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方案者,視同本條例之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第27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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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