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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6條

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名,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工作人員: 一、心理輔導人員。 二、社會工作人員。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人員應為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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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