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 第28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8條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 第 五 節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福利服務機構室內樓地板面積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並應具有下列設施設備: 一、辦公室。 二、會談室。 三、活動室。 四、會議室。 五、盥洗衛生設備。 六、其他與服務相關之必要設施設備。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設施設備,得視實際情形調整併用;並得視業務需要增設遊戲室、保健室、閱覽室、電腦室、運動場等設施設備。
AI 白話解釋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的其他條文

第27條福利服務機構應針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成員,提供下列服務:一、個案服務。二、團體服務。三、社區…第29條福利服務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人員:一、社會工作人員。二、心理輔導…
← 第27條看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