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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29條

第 二 章 設置標準 › 第 五 節 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福利服務機構應置專任主管人員一人,綜理機構業務,並置下列人員: 一、社會工作人員。 二、心理輔導人員。 三、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任;第二款人員得以特約方式辦理。 福利服務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遊樂設施或體能活動者,應置專人管理並提供必要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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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