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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第7條

托嬰中心應有固定地點、完整專用場地及出入口,其使用建築物樓層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三樓為限,並得報請主管機關許可,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儲藏或其他非兒童活動之用途。 托嬰中心場地位於山坡地或地形因素,使建築物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設有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及直接通達戶外之出入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視為地面層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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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