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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20條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養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一、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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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