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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14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14條
第 二 章 身分權益
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其為死產者,亦同。 接生人無法取得完整資料以填報出生通報者,仍應為前項之通報。 衛生主管機關應將第一項通報之新生兒資料轉知戶政主管機關,由其依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戶政主管機關並得請求主管機關、警政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 第一項通報之相關表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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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6條
接生人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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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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