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80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80條

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置社會工作人員或專任輔導人員執行本法相關業務。 前項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9條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全文第8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