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第85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85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停辦、停業、歇業、解散、經撤銷或廢止許可時,對於其收容之兒童及少年應即予適當之安置;其未能予以適當安置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協助安置,該機構應予配合。
AI 白話解釋
← 第84條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全文第8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