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 第4條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4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兒童及少年權利保障之規定,避免兒童及少年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並積極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實現。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