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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第9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就其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提出優先檢視清單,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增修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並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其餘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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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