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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19條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行政管理及收費
課後照顧中心應與兒童家長,就本服務之內容、時間、接送方式、逾時或短少時數、保護照顧、告知義務、緊急事故與處理、終止契約事項、收費與退費方式、違約賠償、申訴處理、管轄法院及其他課後照顧中心與家長之權利、義務等事項,訂定書面契約。 前項書面契約之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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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9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除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行政管理及收費」的其他條文
第18條
課後照顧中心每年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附招收概況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
第18-1條
課後照顧中心之服務,分為下列三類:一、平日服務:於學期起迄期間提供服務者。二、寒暑假服務:於…
第18-2條
課後照顧中心收取之費用項目及用途如下:一、註冊費:支應硬體設施維護成本。二、月費:支應人事成…
第18-3條
課後照顧中心應於申請許可時,考量其營運成本,依前條所定收費項目及用途訂定收費基準,報直轄市、…
第18-4條
課後照顧中心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兒童及家長繳回收據收執聯。前項收據…
第20條
公立課後照顧班辦理本服務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自行訂定…
第21條
公立課後照顧班依前條規定收取之費用,其支應之項目,分為下列二類:一、行政費:(一)行政費包括…
第21-1條
私立課後照顧班辦理本服務之收費基準,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公立課後照顧班學校自辦規定。私立…
← 第18-4條
看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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