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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21條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1條
公立課後照顧班依前條規定收取之費用,其支應之項目,分為下列二類: 一、行政費: (一)行政費包括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加班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 (二)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學校委託辦理時,受託人之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學校之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 二、鐘點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 前項收費不足支應時,應優先支付鐘點費。 公立國民小學自行辦理本服務時,其收支得採代收代付方式為之,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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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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