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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第 五 章 場地、空間及設施設備
課後照顧中心應有固定地點及完整專用場地;其為樓層建築者,以使用地面樓層一樓至四樓為限。 課後照顧中心申請擴充營運規模,同棟建築物內以同一樓層或相連之直上樓層及直下樓層為限;他棟或他幢建築物,以原中心許可土地範圍內之建築物為限,且二者均使用地面樓層者。 課後照顧中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得依下列規定使用,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附帶使用地下一樓作為行政或儲藏等非兒童活動之用途。 二、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非作為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地下一樓,得作為兒童遊戲空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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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空間及設施設備」的其他條文

第25條課後照顧中心之室內樓地板面積及室外活動面積,扣除辦公室、保健室、盥洗衛生設備、廚房、儲藏室、…第27條課後照顧中心應具備下列設施、設備:一、教室。二、活動室。三、遊戲空間。四、寢室。五、保健室或…第28條課後照顧班、中心之建築、設施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依建築、衛生、消防等法規規定建築及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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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