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 第28條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28條

課後照顧班、中心之建築、設施及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建築、衛生、消防等法規規定建築及設置,並考量兒童個別需求。 二、配合兒童之特殊安全需求,妥為設計,並善盡管理及維護。 三、使身心障礙之兒童有平等之使用機會。 四、環境應保持清潔、衛生,室內之採光及通風應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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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