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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33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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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9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除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第3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定期或不定期至課後照顧班、中心視導、稽查,其中安全措施相關業務之稽…第31條(刪除)第32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規定,得另訂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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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