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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28條

本法第五十三條所稱民間團體,指財團法人、移民團體或移民業務機構。 民間團體辦理集體移民,應先與移居國進行協商,並由主管機關協調外交部代表政府與移居國政府簽署集體移民協定。 主管機關得會同外交部、財政部、經濟部、教育部、僑務委員會、農業部、勞動部等有關機關,派員前往移居國或地區瞭解集體移民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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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