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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 第4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十四條之一特殊事由之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第4條
違反本法
第七十四條之一
第二項規定之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得免予處罰: 一、因被販運而逾期停留或居留之人口販運被害人。 二、檢附具體事證檢舉,因而查獲違反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四條
、
第四十五條
或
第五十七條
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之案件。 三、檢附具體事證檢舉,因而查獲違反本法
第七十四條之一
第三項規定之案件。 四、逾期係因天然災害、疫情、重大事故、遭受酷刑、殘忍、不人道待遇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提出相關佐證資料。 五、經行政院核定而辦理之專案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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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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