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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9條

第 六 章 驅逐出國及收容
移民署對外國人之收容管理,應設置或指定適當處所為之;其收容程序、管理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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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出國及收容」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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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