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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66條

第 十 章 面談及查察
移民署為調查當事人違反本法之事實及證據,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至指定處所接受詢問。通知書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負責詢問之人員姓名、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依前項規定受通知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到場。 第一項所定詢問,準用依前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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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入出國及移民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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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