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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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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85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經合法檢查,拒絕出示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二、未依
第二十二條
第二項或
第二十六條
規定之期限,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未依
第九條
第七項或
第三十一條
第六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四、違反
第六十六條
第二項規定,拒絕到場接受詢問。 五、違反
第六十七條
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證。 六、違反
第七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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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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