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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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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