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 第17條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徵免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之行李物品超過
第四條
、
第十四條
、
第十五條
或
第十六條
規定之限制範圍者,應自入境之翌日起二個月內繳驗輸入許可證或相關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證明文件,或將超逾限制範圍部分辦理退運,或以書面聲明放棄;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個月;屆期未辦理者,依關稅法
第九十六條
規定處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以外之貨物,以廠商名義進口者,應依關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填具進口報單…
「徵免」的其他條文
第11條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
第12條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超出前條規定者,其超出部分應按海關進口稅則所規定之稅則稅率徵稅。但合於…
第13條
應徵關稅之行李物品,其完稅價格應依關稅法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核定。依關稅法第三十五條規…
第14條
入境旅客攜帶進口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其中應稅部分之完稅價格總和以不超過每人美幣二萬元為限。…
第15條
入境旅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價值及數量,海關得驗憑有關證件酌予放寬辦理;其…
第16條
入境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攜帶行李物品之範圍,得予限制:一、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
← 第16條
看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