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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第2條

入境旅客攜帶隨身及不隨身行李物品之報驗稅放,依本辦法之規定。 前項不隨身行李物品指不與入境旅客同機或同船入境之行李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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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