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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第3條
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3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參加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招生: 一、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二、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結業,持有結業證明書者。 三、曾在國民中學三年級下學期肄業,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者。 四、持大陸地區國民中學肄業證明文件,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並具有前款情形者。 五、取得丙級或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資格,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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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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