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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2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具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各款、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二項資格之一。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符合各校依實際需要規定應具之離校或工作年資、修習專業課程時數或專業訓練期限規定。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畢業者,不包括在內。 前項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第二項資格入學者,進入二年制專科學校,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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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