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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中區兒童之家辦事細則 第3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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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主任綜理家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第4條本家設下列課、室:一、社會工作課。二、保育課。三、衛生保健課。四、行政室。第5條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一、社會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二、家童入退家調查、戶籍登記遷移及異動…第6條保育課掌理下列事項:一、保育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二、家童生活照顧、安全防護及福利措施計畫之…第7條衛生保健課掌理下列事項:一、衛生保健工作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二、家童疾病檢傷、意外傷害緊急處理…第8條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第9條本家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10條本家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第11條本家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2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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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