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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3條

政府捐助法人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完成前一年度之整體業務、財務及投資等績效報告,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部備查。 前項績效報告,本部得作為董(監)事聘(派)任及補(捐)助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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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