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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6條

政府捐助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非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 前項兼職費,應訂定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報本部核准;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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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