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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5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應注意被暫時留置人之情狀;其可供案件調查之參考者,應詳實記錄於暫時留置工作紀錄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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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