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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7條

被暫時留置人有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得依法使用戒具或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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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