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 第9條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第9條

當事人依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被暫時留置者,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調查後,應將其移送司法機關,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實施暫時留置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