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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0條

本會委員會議非有過半數委員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不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必要時並得以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表決之。 前項決議內容應列入記錄,並於會後印送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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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