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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1條

本會應於召開委員會議前五日將會議議程及有關資料隨同開會通知送達各 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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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